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菜篮子” 产品稳产保供园(区)认定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10-17 18:39:14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扎实推进天津市“菜篮子”工程建设,不断提高“菜篮子”产品应急保供能力,我们研究制定了《天津市“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园(区)认定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0月14日
(联系人:薄洪波;联系电话:022-63083763)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园(区)
认定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扎实推进天津市“菜篮子”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园(区)〔以下简称“保供园(区)”〕的认定和建设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菜篮子”产品应急保供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供园(区)是稳定市场供应、抓好价格调控的重要保障,是产能储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应急保供的重要主体,包含蔬菜、生猪、蛋鸡、奶牛、屠宰、水产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为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充分发挥保供园(区)在“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市级、区级保供园(区)。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市级、区级保供园(区),其中市级保供园(区)是指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本市范围内生产经营管理,生产经营规模和质量安全等指标达到规定标准,服从本市应急调控,且经市农业农村委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保供园(区);区级保供园(区)是指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本区范围内生产经营管理,生产经营规模和质量安全等指标达到规定标准,服从市、区应急调控,且经区农业农村委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保供园(区)。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市级保供园(区)的认定、动态监测、应急调控工作,并统筹区级保供园(区)应急调控工作。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市级保供园(区)的组织推荐、运行监测、监督管理、配合市农业农村委做好市级保供园(区)的应急调控工作;负责区级保供园(区)的组织审核、认定、备案、运行监测、监督管理、应急调控工作。
第五条 保供园(区)的认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愿申报,实行准入退出的动态监督管理机制。
第六条 保供园(区)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在产品包装、标签、广告宣传等方面使用“天津市‘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园(区)”或“××区‘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园(区)”标志、标识或字样。
(二)可在园(区)适当位置悬挂“天津市‘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园(区)”或“××区‘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园(区)”牌匾。
(三)保供园(区)纳入民生运输保障范围。针对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道路、不含外环线)对中重型、轻微型货车日间(7:00—22:00)限行的要求,可通过申领通行码,保障其日间(除早晚高峰外)在中心城区运输农产品。
(四)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同等条件下,按照市级、区级顺序优先支持保供园(区)享受资金奖补政策和评优认定推荐,优先参加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人员培训和交流活动。
第七条 保供园(区)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业务指导、运行监测、监督管理;主动向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报告保供园(区)重大变更事项,当保供园(区)条件不再符合保供园(区)认定标准时及时申请退出。
(二)服从政府部门应急调控,应急情况下产品优先保障本地市场供应。
(三)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措施,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农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强制性标准,自觉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义务。
(四)按照标准化、规模化、组织化的要求进行“菜篮子”产品生产和流通,自觉维护保供园(区)的信誉和形象。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申报保供园(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当是依法注册登记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或以村集体名义申报的主体,经营证照、用地手续、生产许可等材料齐备有效。
(二)具有三年以上合法生产用地,土地使用权仍在有效期内,投产两年以上,近两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近三年内没有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不合格现象。
(三)生产场地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生产等标准要求,内部环境整洁、道路规整、排灌通畅,周边环境符合农产品产地环境相关标准要求。
(四)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建立质量安全管控措施,严格执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有完善的生产记录档案。
(五)全面应用天津市放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平台追溯系统实施产品追溯管理,产品上市前开展禁限用物质和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自检,并按批次规范出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质量安全证明。
第九条 申报市级保供园(区)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外,不同类型的保供园(区)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蔬菜生产园(区)
1.园(区)规模。蔬菜园区应相对集中连片,并以设施生产为主,园(区)占地规模500亩以上(其中能实现冬季生产的棚室建筑面积不低于占地面积40%),生产的产品为天津市居民日常消费蔬菜品种。工厂化蔬菜园区上述规模可以适度放宽。
2.生产设施设备。园(区)应具有能够满足耕种、植保、水肥、采收等生产所需的设施设备,以及投入品存放、蔬菜仓储保鲜等必要辅助设施设备。
(二)畜禽养殖园(区)
1.设计规模达到以下标准:生猪年出栏规模不低于5000头;蛋鸡设计存栏规模不低于5万只;奶牛设计存栏规模不低于1000头。
2.有与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3.近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
(三)畜禽屠宰园(区)
1.设计规模达到以下标准:生猪月屠宰量不低于5000头;牛羊月屠宰量不低于2000头;家禽月屠宰量不低于1万只;其他家畜月屠宰量不低于1000头。
2.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3.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用水供应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设施设备和运载工具;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近一年内无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事件发生。
(四)水产养殖园(区)
1.淡水养殖年出塘不少于50吨,海水养殖年出池不少于10吨。
2.近两年内无重大水生动物疫病发生。
第十条 区级保供园(区)认定标准
由各涉农区结合生产实际和稳产保供要求,提出明确标准,组织认定工作,各涉农区区级保供园(区)数量、“菜篮子”产品产量原则上应不低于“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标准。
第十一条 对近一年内无质量安全检测记录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要组织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认定为保供园(区)。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保供园(区)认定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由市农业农村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年工作实际发布认定通知,明确具体办理事项、申报受理时间等事宜。其中市级保供园(区)由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组织推荐,市农业农村委认定;区级保供园(区)由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审核、认定后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可在指定的申报受理时间内向所在区农业农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区“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园(区)申报表(附件1)。
(二)申报主体营业执照。畜禽屠宰园(区)另需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
(三)土地权属证明、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租赁合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证明材料或纳入本区设施农业台账的证明材料。
(四)园(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操作规程、管理制度、质量安全管控以及上年度的生产记录档案,近一年内的质量安全检测记录。
(五)园(区)及其产品获得的各项认证证书或荣誉(如有)。
(六)园(区)参与农业科技试验、配备冷链设施和带动困难家庭就业的证明材料(如有)。
(七)园(区)建立外埠生产园(区)情况(如有)。
申报材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上报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除第一项外,其他申报材料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第十四条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根据本办法规定,组织对申报主体开展资格审核和现场检查,并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按照认定通知明确的推荐指标数量,择优予以推荐,分类形成市级(区级)“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园(区)推荐(备案)汇总表(附件2),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审核认定、备案。
第十五条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对各涉农区推荐的市级保供园(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形成市级保供园(区)拟认定名录。
第十六条市农业农村委对拟认定的市级保供园(区)名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区级保供园(区)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区农业农村委按程序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市级保供园(区),由市农业农村委发文予以认定公布,并出具市级保供园(区)资质证明。区级保供园(区)由所在区农业农村委出具区级保供园(区)资质证明。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保供园(区)认定有效期为两年,实行动态管理,对于无法发挥保供园(区)作用的,按要求退出。在认定年度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对保供园(区)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标准要求、意愿不强烈、企业转型调整的,按权限程序及时调整退出;对新申报的市级、区级保供园(区)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公布。
第十九条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对辖区内的市级、区级保供园(区)建立管理档案,并采取定期调度、实地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保供园(区)的生产、经营、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志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市级保供园(区)每年开展不少于三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第二十条 保供园(区)基本条件、规模发生变化,达不到认定条件的,建立市、区两级信息沟通机制,由认定部门撤销其保供园(区)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定部门撤销其保供园(区)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园(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为保供园(区):
(一)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产地环境要求,影响园(区)产品质量安全的。
(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的。
(三)在各级监督抽查中一年内累计两次出现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的。
(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引发较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五)在申报认定过程中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园(区)信息等手段骗取通过的。
(六)转借、转让、伪造“天津市‘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园(区)”或“××区‘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园(区)”标志、标识或字样。
(七)园(区)出现“大棚房”等“非农化”问题的。
(八)不履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义务的。
(九)出现其他不符合保供园(区)条件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保供园(区)所在的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督促被撤销的保供园(区)清除园(区)及产品包装物上的有关标志、标识或字样,销毁有关宣传资料。
第二十三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密切关注保供园(区)的生产情况、困难需求、短板弱项,切实掌握保供园(区)的生产现状,精准做好技术服务和生产指导,积极为保供园(区)升级改造、提升质量效益出谋划策,积极协调规划资源、水务等部门,为保供园(区)提供用地和用水保障。
第二十四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利用好中央、市、区各级产业扶持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保供园(区)建设发展。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为保供园(区)提供贷款、保险、担保等金融支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制定产业扶持政策时,要充分考虑保供园(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保供园(区)发展和稳产保供工作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五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开展农村电商培训,鼓励引导保供园(区)拓展线上销售渠道,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组织保供园(区)积极对接快递物流企业,争取更便捷、更优惠的寄递物流服务。要鼓励引导保供园(区)与批发市场、大型商超精准对接,缩短农产品供应链。要鼓励引导保供园(区)建立外埠生产园(区),应急条件下补充本地市场供给。
第二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针对市级、区级保供园(区),加大生产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和服务指导。要鼓励引导保供园(区)强化标准意识,结合实际制定企业生产标准。要鼓励引导保供园(区)强化品牌意识,积极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积极申报“津农精品”品牌,积极参加各种展会和品牌推介活动,不断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五章 应急调控
第二十七条 保供园(区)应急调控按照《天津市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等级、应急响应、工作程序响应,服从天津市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
第二十八条 应急情况下,市、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交通运输、水务、电力等部门,稳定农业生产资料生产流通保障,稳定水、电、气、暖等能源资源保障,稳定用工、运输等生产力保障,切实维持保供园(区)的生产秩序,确保生产不能停。
第二十九条 应急情况下,市、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商务、发展改革等部门,密切监测“菜篮子”产品产、供、销、存情况和产地、批发、零售价格,及时了解市场短缺品种和需求,科学分析市场供应形势,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围绕市场需求组织保供园(区)调整生产节奏和上市节奏。
第三十条 市、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抓好应急生产,根据市场需求,组织抢种各类蔬菜,组织屠宰企业加大调运生产供应力度,及时稳定市场供应;对于生长周期长的蔬菜、生猪、蛋鸡、奶牛、水产品等,要在统筹考虑补充市场缺口和做好产能储备的平衡关系基础上,加大产出力度,保障市场供应。
第三十一条市、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保供园(区)妥善做好产能恢复,应急保供任务结束后,组织保供园(区)逐步恢复正常生产节奏,加大新技术的推广运用和新品种的培育生产,指导有意愿的保供园(区)扩大生产规模、提质增效。积极协调财政、金融、保险等部门,根据应急保供实际情况,适度给予保供园(区)支持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nync.tj.gov.cn/ZWGK0/ZCFG152022/202410/t20241015_67532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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